判断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对象中的“党的领导干部”,就是指党员领导干部。错误。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领导干部”既包括党员干部,也包括党外干部。对于党外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进行问责。

判断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对象中的“党的领导干部”,仅包括在党组织中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

错误。

界定问责对象范围的依据是相关领导干部承担的职责,对于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干部,因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根据这一原则,党的领导干部,首先包括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即在党组织中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事业,都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的,领导成员对党组织的工作各有分工、分别负责,当然属于问责对象范围。其次,对于没有在党组织中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其分管范围内党的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同时在党的事业中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因此也属于问责对象范围。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第二类问责对象从“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修改为“党的领导干部”,与作为问责对象的党组织范围的调整相适应,使“党的领导干部”不仅包含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领导成员”,而且将党支部书记等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纳入其中。同时,未在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有关问责情形时,也应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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