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的解读
治疗酒糟鼻选择医院很关键 http://health.yealer.com/jcb/2016/2016-01-11/m/8201.html 来源:《职务犯罪办案手册》、纪法实务 作者:李高明戴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的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将这两种人利用影响力交易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密切到甚至可相互称兄道弟,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一般。 以此影响力去为请托人办事,自己收受财物的案件屡见不鲜。如果将影响力交易犯罪主体仅限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内涵及外延显然窄了,不利于惩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犯罪。 友情提醒有朋友后台问,为什么有时收不到职务犯罪研究的推送了? 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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