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若该商标的使用时间不长,但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在先商标已具备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则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德阿镆公司年成立于美国,年开始在中国先后注册了核定于服装、运动用品等商品上的“”“UNDERARMOUR”“”“安德玛”商标。

年4月起,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开设大量门店,门店及商品上使用了“”“UNDERARMOUR”“”商标。还通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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