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案名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案号

一审:()京民初号(参评文书)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李自柱、人民陪审员赵翠霞、人民陪审员朱蓓

书记员

杨珊

承办法官

简介

李自柱,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审判员。

裁判要旨

1.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属于同业竞争者或者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

2.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首先应当着眼于对竞争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即该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原则,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主要首先判断原告是否享有某一知识产权。

3.鉴于一般条款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时应当特别慎重,要立足于市场竞争的环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考察。

当事人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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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当事人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F29。

法定代表人:侯鸿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号29-33层。

法定代表人:王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午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王立岩,太平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乔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正午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平人寿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名为“太平人寿官方微博”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名为“太平人寿官方博客”的新浪博客首页置顶位置及名为“太平人寿”的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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